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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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条
第61条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编辑]

1968年5月1日施行

条文  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外,汽车驾驶人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者,在一年内不得再行申请考领驾驶执照。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编辑]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汽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编辑]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1996年12月31日修正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1997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经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制止时,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该条所规定之罚锾处罚外,并依第六十三条规定记点。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理由  一、对于不服执法人员之交通指挥或稽查者,依本条第二项第一款之规定处以较轻之罚锾,系为建立交通执法者之权威性。惟少数违规被稽查取缔者,不听从执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显然恶行较重,实有必要于追踪取缔或予径行举发后,按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记点爰增列第一项,俾有效遏阻。
    二、现行条文移列为第二项,并为发挥管理效果爰酌量提高罚锾额度。且将货币单位由银元改为新台币,并作换算。

2001年1月2日修正1月17日公布[编辑]

2001年6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经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制止时,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该条规定处罚外,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理由  一、为遏阻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爰将原第一项记点之规定修正为罚锾。
    二、第二项未修正。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经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制止时,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该条规定处罚外,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
理由  第二项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删除。

2018年5月8日修正5月23日公布[编辑]

2018年9月1日施行

条文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违反本条例之行为,经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制止时,不听制止或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该条规定处罚外,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吊扣其驾驶执照六个月;汽车驾驶人于五年内违反本项规定二次以上者,处新台币三万元罚锾,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一年。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