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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中国历代主要政府机构与官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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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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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关著作指出中国最先的政府与官职出现在夏朝,但是从已知的文物资料来看,所涉及到的例如羲和等、其神话的成分更高一些,作为官职,目前还缺乏足够的证明。总的来说,夏朝尚处于氏族联盟向国家政体转化的过程中,其中的统治者更多的是依赖其神权力量来维持其统治,夏王本身就是最高祭司,百官类同于巫祝之类。

商朝开始有成型的朝廷和百官,与王一起构成完整的国家政权。商朝的官职大致以宗教官员为主。周启商制,形成了完整的官职制度。从《周礼》可知有辅佐周王进行统治的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以及位于三公下的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六卿。在周朝,宗教官员的权力和地位受到了很大的削弱。在六卿之外,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官来分理庶务。

商朝和周朝都施行世爵世禄制度(又称世卿制度),就是说从王开始,诸侯以及各级官吏都是世袭的,这与西方中世纪的情形是一样的。

自秦、汉以降,官僚机构日益庞大,以适应不断扩张的领土和迅速增长的人口。

中央官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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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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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兼并列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集权制帝国。秦朝中央官制的特点是丞相总揽政务,三公、九卿总己以听于丞相,皇帝对重大政务作最后的裁决。西汉建立,以黄老之术治国,凡事不欲更张,故官制延袭秦制,略有损益而已。但是自汉武帝开始皇权取代相权成为一种规律,后世的官制演化一直延续者这条规律。汉武帝以用兵匈奴为由将原属少府的尚书改组为直接隶属于皇帝本人的秘书班子,从而亲决政务,建立了以内朝为核心的统治体系。从此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只能办理例行公务。西汉哀帝时罢丞相,置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亦称三司。罢御史大夫官,以御史中丞为监察机构的长官,成立御史台。由此,这一中国独有的独立监察体系得以建立,一直延续到清末。东汉时,政出尚书,三公坐而论道而已。

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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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设中书省,得预机务,起草和发布政令,取代尚书台成为决策机构,则尚书台分曹办理庶务。西晋,改汉代的侍中寺为门下省,充以贵戚子弟有才俊者,以及卓有学识的平民,侍从左右,以备皇帝顾问,长官为侍中。侍中原属少府,是照料皇帝起居的官。此时的侍中因为接近皇帝,加上皇帝始终在不断建立自己的私人班子与正式的官僚机构抗衡,所以侍中以及门下省的权力迅速扩大,在南北朝的南朝四个王朝中已经取代尚书、中书,成为主要的政权中心。

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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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正式建立了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的三省六部制,改尚书诸曹为吏、户(度支部、民部)、礼、兵、刑(都官部、工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次官称侍郎, 各辖四司,尚书省左右丞分领二十四司事。三省六部制在唐朝得到了继承和完善。三省六部制的建立是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和官制的划时代的一次变革,这次变革的主要意义在于将原来皇帝私人事务与国务不分的九卿体制分离开。以三省六部为代表的机构只处理国务,原来的九卿多处理与皇帝私人有关的事务,而且九卿服从六部的政令。三省六部制度对后世的政府组织影响深远,甚至中国的周边国家如朝鲜、越南、日本等均采用过。三省长官原为真宰相,唐中期成为荣誉头衔,以同中书门下三品(简称同三品、一度改称同二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晚唐、五代,宰相权力为枢密使、三司使所分。

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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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基本上为两省制,中书、门下合为一省,另以枢密院管军、三司掌财赋。元丰改制前,各级官职均为代表品秩的虚衔,“非奉敕不治本官事”。政务以差遣官为之。元丰改制后,始以本官理政。

元代以中书省统领百官,颇类汉时的相府制度。中书省置令,往往为皇太子兼任,实际政务由中书令之下的左右丞相处理。军事制度延续宋制,以枢密院统军。与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枢密院直接指挥战事,并得于战区设立行枢密院。元代监察机构特别发达,御史台权力极大,原非前代与后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宗教官署权力极大、而工匠、手工业管理机构也很发达。

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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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称吴王,建国金陵的时候,官制一同元朝,间有损益。建立明朝之后,仿唐宋故事厘定官制,以中书省统辖六部,中书省置丞相。明洪武十三年,以胡惟庸谋反,废中书省、丞相官,诏永为例。以六部尚书任天下事,等于是皇帝兼首相。置大学士以充皇帝顾问兼理文字。明成祖始以大学士入文渊阁办事,参与机务,后世称“内阁”,而仍以翰林院为名。明仁宗起,内阁有代皇帝批答大臣表章、草拟敕令的权力,成为事实上的宰相,但因为明太祖后世嗣君不得置丞相的诏令,遂以“辅臣”称之。

清廷入关,以范文谋、洪承畴建言,仿明制设立内阁等百官制度。但是军国大事往往以召开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形式决定之,内阁奉行而已。雍正设军机处,直属皇帝、简满汉大臣入军机处办事,另立奏折制度,集大权于皇帝一身,内阁徒具形式。

地方官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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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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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惩封建割据之祸,废置诸侯。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增、析为四十余郡)。郡辖县,施行郡县二级制。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分掌政、军、监察,郡守为长官,但监御史不隶属郡守,自成体系。万人以上的大县置令,不足万人的县置长。另设县尉,掌刑狱;设县丞,为次官。

汉沿秦制,唯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而已。汉武帝时,置十三州(部)刺史各一人,以六条诏书分察诸郡,属于监察官性质。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统辖诸郡军政,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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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州、郡、县三级制,但刺史不统军。用兵之州的刺史带“使持节、都督诸军事”、“持节、都督诸军事”、“假节、都督诸军事”衔,得以节制兵马。

南北朝时期,战事分起,各国疆界无过于魏晋者,而好增置州、郡,使州、郡的数目不断增长。尤其是南朝置侨郡、双头郡,所谓“十室之邑,亦立州名;三家之村,虚张郡号”。

隋唐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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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废郡,复二级制。隋炀帝末年改州为郡。唐朝复改郡为州。唐朝仿汉刺史原意,分置十“道”,为监察区,每道分遣四品以上朝臣一人,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四时巡察本道,对本道州、县官员有罢免和建议提升的权力。军事方面,唐初在战区和边要之地置总管(后改都督),掌数州军事。唐玄宗时起,因府兵制败坏,实行募兵制,遂于边境地区设节度使,专管边境军务。为战时后勤保障需要,节度使多兼京官、御史大夫、营田使等高级头衔,兼领所辖各州的民政、军政、监察、财赋,位高权重。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往往割据一方,不奉中央政令,节度使的任免或世袭、或军中自推,史称“藩镇”。五代战事纷仍,地方凋敝,藩镇成为事实上的一级政权。

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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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惩唐五代藩镇之祸,逐步消除了节度使的权力,节度使一职遂为虚衔。于形胜之地改州为府、要地设军、监,与州同级。遣京官原衔出知州、县事,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宋朝又有路的行政设置。路设都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等官,本来为监察、催征财赋的专门官员,后渐渐成为州之上的一级地方。用兵地区临时设经略使、经略安抚使等官,事平则停。军事方面,设都监、总管、防御使、都防御使、团练使、都团练使等官,其中团练为文官、都监、防御为武官。

元朝的地方政府级次与设置较为混乱,有行省、路、府、州、县五级制,同时也有行省、府、州、县四级制。另东北设都司兼管军民,如奴儿干都司。边地也有以行枢密院领民政者,另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西藏地区为宣政院直辖,漠北为诸王分地,内地亦有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分地者,领于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府,不隶地方。

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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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改元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分设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省辖府,州有隶于府的散州与隶于省的直隶州之别。直隶州得辖县,散州与县无别、唯散州知州品级较县为高。实行省、府(直隶州)、县(散州)三级制。提刑按察使司下设道,有分巡道、分守道之别,道设按察分司。

明朝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分遣监察御史巡察各地,称“巡按”,巡按品秩不高但权力极重,得斥罢府县官,对于三司也有实际上的罢免权,唯不常驻。如临事遣京官出巡,则称巡抚,事毕即还。明宣宗时,在关中、江南等处设巡抚,常驻,节制三司,有领兵的权力。因用兵,遣大臣充总督常驻地方,带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都御史衔。督抚同在一区的,则总督为巡抚上官。自督抚设,三司地位大降,形同属吏。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辛未,太祖令皇太子(即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地方。”巡抚之名,始见于此。

清沿明制,仍设府、州、县。又有厅的设置,与州平级,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长官称同知。分巡道、分守道只保留名义上的区别,道的长官改称道员,不再隶属于按察使,成为府之上的一级地方,形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体制。后期也有专门办理某项事务的道员,如海关道、巡警道等,与作为一级地方的道不同。巡抚成为一省的主官,唯直隶不设巡抚(雍正时河南一度专设总督,不设巡抚)。总督有兼辖二、三省者(如两江总督、辖江苏、浙江、安徽),也有辖一省者。总督辖一省者,该省则无巡抚。也有个别省份只有巡抚而不隶于总督者。总督、巡抚军民兼治,但总督偏重于军事,带兵部尚书衔,巡抚偏重于民政,带兵部侍郎衔,不受总督管辖的巡抚带节制兵马衔。各省仍设布政使、按察使,分管民政、财赋、司法。布政使又称藩台、方伯,按察使又称臬台。东北为盛京将军辖地,内蒙分设各盟,新疆分统于伊犁将军、驻乌鲁木齐办事大臣,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设驻藏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