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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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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6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
第227条 

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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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由  一、现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强奸杀人罪”并入本条。
    二、现行法只对强奸故意杀人者处以死刑规定,然“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强制猥亵罪”及“加重强制猥亵罪”,虽其犯罪行为状况不同,但若故意杀被害人,其结果相同,恶性同等重大,故一并规范之。
    三、强奸而杀被害人,现刑法规定绝对死刑一种,难以依实际犯罪情节,妥当量处,爰修改为相对死刑,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四、强奸或强制猥亵被害人而重伤害被害人者,现行法并无结合犯之处罚,实务上仅能与现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从一重处断,造成情重法轻之现象,爰增设后段规定之,以求刑罚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