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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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第227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由  一、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強姦殺人罪」併入本條。
    二、現行法只對強姦故意殺人者處以死刑規定,然「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雖其犯罪行為狀況不同,但若故意殺被害人,其結果相同,惡性同等重大,故一併規範之。
    三、強姦而殺被害人,現刑法規定絕對死刑一種,難以依實際犯罪情節,妥當量處,爰修改為相對死刑,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四、強姦或強制猥褻被害人而重傷害被害人者,現行法並無結合犯之處罰,實務上僅能與現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從一重處斷,造成情重法輕之現象,爰增設後段規定之,以求刑罰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