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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2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3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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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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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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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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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七十一条
►
第72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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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依
第六十七条
或
第六十九条
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其许可:
一、未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强制授权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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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依
第六十九条
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撤销其许可:
一、未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强制授权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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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0年)#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强制授权
条文
依
第六十九条
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应撤销其许可。
依
第六十九条
规定,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未依著作权专责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应废止其许可。
理由
就合法行政处分失效,如取得强制授权之许可后,未依著作权专责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处分应以“废止”处分称之;就违法之行政处分之失效,如强制授权许可后,发现其申请有虚伪情事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处分应以“撤销”称之,爰予修正。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