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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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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2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3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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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1條
1 種語言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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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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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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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七十一條
►
第72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條文
依
第六十七條
或
第六十九條
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條文
依
第六十九條
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0年)#第五款 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
條文
依
第六十九條
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依
第六十九條
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理由
就合法行政處分失效,如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廢止」處分稱之;就違法之行政處分之失效,如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撤銷」稱之,爰予修正。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