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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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0條 著作權法
第七十一條
第72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
    二、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

2001年10月25日修正11月12日公布[编辑]

條文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理由  就合法行政處分失效,如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廢止」處分稱之;就違法之行政處分之失效,如強制授權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使其效力失效之行政處分應以「撤銷」稱之,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