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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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編輯]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理由 對無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之刑較對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之刑為輕時,對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輕刑之規定,益徵對無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宜設減刑規定。另除配合第四章章名之修正將第一項內之「共犯」修正為「正犯或共犯」外,並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上之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