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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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第32条至第3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共犯论。
    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理由  对无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之刑较对有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之刑为轻时,对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轻刑之规定,益征对无特定关系之正犯或共犯宜设减刑规定。另除配合第四章章名之修正将第一项内之“共犯”修正为“正犯或共犯”外,并增设但书规定得减轻其刑,以利实务上之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