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6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360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362条 

2003年6月3日增订6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对于公务机关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前三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由于公务机关之电脑系统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国家机密外泄,有危及国家安全之虞,因此对入侵公务机关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适当保护公务机关之资讯安全,并与国际立法接轨。
    三、本条所称公务机关,系指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三条所定之公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