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61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第360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一条
►
第362条
2003年6月3日增订6月25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2年)#第三十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条文
对于公务机关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前三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由于公务机关之电脑系统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国家机密外泄,有危及国家安全之虞,因此对入侵公务机关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适当保护公务机关之资讯安全,并与国际立法接轨。
三、本条所称公务机关,系指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三条所定之公务机关。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未登录
讨论
贡献
创建账户
登录
名字空间
页面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台灣正體
视图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社区门户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时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资助我们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本页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其他语言
添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