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360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一條
第362條 

2003年6月3日增訂6月25日公布

[编辑]
條文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三、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