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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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增訂6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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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2年)#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條文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三、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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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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