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9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第38-3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
第40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编辑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五章 刑
條文
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2015年12月17日刪除12月30日公布
[
编辑
]
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第五章之一 沒收
條文
(刪除)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未登录
讨论
贡献
创建账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资助我们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获取缩短的URL
引用本页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可打印版本
其他语言
添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