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區
最近更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幫助
幫助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2015年12月17日刪除12月30日公布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9條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8-3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
►
第40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編輯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五章 刑
條文
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2015年12月17日刪除12月30日公布
[
編輯
]
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第五章之一 沒收
條文
(刪除)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