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176号解释
外观
<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司法院释字第175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176号解释 |
► | 司法院释字第1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
[编辑]1982年8月13日
解释背景
[编辑]在我国领域外行使伪造文书之刑责?监察院在台湾声请解释。
主要内容
[编辑]刑法第五条第五款所列第二百十六条之罪,不包括行使第二百十条、第二百十二条及第二百十五条之文书,但包括行使第二百十三条之文书。
影响
[编辑]本解释指名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在境外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