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176号解释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司法院释字第17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176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177号解释 

解释日期[编辑]

1982年8月13日

解释背景[编辑]

在我国领域外行使伪造文书之刑责?监察院在台湾声请解释。

主要内容[编辑]

刑法第五条第五款所列第二百十六条之罪,不包括行使第二百十条、第二百十二条及第二百十五条之文书,但包括行使第二百十三条之文书。

影响[编辑]

本解释指名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在境外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