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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1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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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释字第17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176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177号解释 

解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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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8月13日

解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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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领域外行使伪造文书之刑责?监察院在台湾声请解释。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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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条第五款所列第二百十六条之罪,不包括行使第二百十条、第二百十二条及第二百十五条之文书,但包括行使第二百十三条之文书。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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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指名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在境外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