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2009年4月21日增订5月13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0-12条
1种语言
English
编辑链接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90-11条
◄
著作权法
第九十条之十二
►
第91条
2009年4月21日增订5月13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8年)#第六章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民事免责事由
条文
第九十条之四
联系窗口之公告、
第九十条之六
至
第九十条之九
之通知、回复通知内容、应记载事项、补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授权主管机关就本章所定联系窗口之公告、通知、回复通知、通知应记载事项及其补正等相关执行细节,订定办法补充之。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