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最近修改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載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2009年4月21日增訂5月13日公佈
切換目次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12條
1 種語言
English
編輯連結
頁面
討論
港澳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數據項目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90-11條
◄
著作權法
第九十條之十二
►
第91條
2009年4月21日增訂5月13日公佈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8年)#第六章之一 網絡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條文
第九十條之四
聯繫窗口之公告、
第九十條之六
至
第九十條之九
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主管機關就本章所定聯繫窗口之公告、通知、回復通知、通知應記載事項及其補正等相關執行細節,訂定辦法補充之。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