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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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11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條之十二
第91條 

2009年4月21日增訂5月13日公佈[編輯]

條文  第九十條之四聯繫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條之六第九十條之九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主管機關就本章所定聯繫窗口之公告、通知、回復通知、通知應記載事項及其補正等相關執行細節,訂定辦法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