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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1日增訂5月1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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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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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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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1日增訂5月1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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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著作權法 (民國98年)#第六章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條文
第九十條之四
聯繫窗口之公告、
第九十條之六
至
第九十條之九
之通知、回復通知內容、應記載事項、補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主管機關就本章所定聯繫窗口之公告、通知、回復通知、通知應記載事項及其補正等相關執行細節,訂定辦法補充之。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