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0-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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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11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条之十二
第91条 

2009年4月21日增订5月13日公布[编辑]

条文  第九十条之四联系窗口之公告、第九十条之六第九十条之九之通知、回复通知内容、应记载事项、补正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授权主管机关就本章所定联系窗口之公告、通知、回复通知、通知应记载事项及其补正等相关执行细节,订定办法补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