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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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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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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1943年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32年)
后来修正的
第1条
、
第2条
、
第3条
以及
第6条
分别列举。
第一条
(全文修正)
第二条
(全文修正)
第三条
(全文修正)
第四条 (全文修正)
条文
意图营利,不按法定比率兑换各种币券者,处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罚金。
以兑换币券为业,所取兑换手续费,超过币额百分之一者亦同。
第五条 (全文修正)
条文
故意损毁币券,致不堪行使者,处所损毁币额五倍以下罚金。
第六条
(全文修正)
第七条 (全文修正)
条文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