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我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1 種語言
English
編輯連結
頁面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維基數據項目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1943年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民國32年)
後來修正的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以及
第6條
分別列舉。
第一條
(全文修正)
第二條
(全文修正)
第三條
(全文修正)
第四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第五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第六條
(全文修正)
第七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