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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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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1943年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民國32年)
後來修正的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以及
第6條
分別列舉。
第一條
(全文修正)
第二條
(全文修正)
第三條
(全文修正)
第四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第五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第六條
(全文修正)
第七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