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
外觀
<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司法院釋字第98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1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
[編輯]1962年12月19日
解釋背景
[編輯]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主要內容
[編輯]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影響
[編輯]本判例取代1956年8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98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100號解釋 |
1962年12月19日
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本判例取代1956年8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