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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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釋字第62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64號解釋 

解釋日期[编辑]

1956年8月29日

解釋背景[编辑]

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主要內容[编辑]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適用國幣。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影響[编辑]

本判例繼續有效,直到1962年12月19日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