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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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九 十 條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爲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爲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佈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九十 條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3」,一般情形爲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爲長方形,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4」,爲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圖例如下:
維基教科書註釋
[編輯]- ↑ 加入指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