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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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九 十 条 县、乡道路线编号标志,用以指示县、乡道路线之编号,设于已编号之县、乡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设置位置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同。
县道路线编号标志“指3”,为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乡道路线编号标志“指4”,为长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九十 条 县、乡道路线编号标志,用以指示县、乡道路线之编号,设于已编号之县、乡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设置位置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同。
县道路线编号标志“指 3”,一般情形为正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当有支线时为长方形,乡道路线编号标志“指 4”,为长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得视路线编号字数予以加宽。图例如下:
维基教科书注释
[编辑]- ↑ 加入指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