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0條
外观
第89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條 |
► | 第90-1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九 十 條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爲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爲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圖例如左: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九十 條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3」,一般情形爲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爲長方形,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 4」,爲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圖例如下:
維基教科書註釋
[编辑]- ↑ 加入指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