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判例註解/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外观
< 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司法院釋字第62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
[编辑]1956年8月29日
解釋背景
[编辑]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主要內容
[编辑]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適用國幣。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影響
[编辑]本判例繼續有效,直到1962年12月19日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取而代之。
司法院釋字第62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 |
► | 司法院釋字第64號解釋 |
1956年8月29日
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適用國幣。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本判例繼續有效,直到1962年12月19日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