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6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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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释字第62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3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4号解释 

解释日期[编辑]

1956年8月29日

解释背景[编辑]

伪造、变造新台币如何处断?

主要内容[编辑]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适用国币。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影响[编辑]

本判例继续有效,直到1962年12月19日司法院释字第99号解释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