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判例注解/司法院释字第6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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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
[编辑]1956年8月29日
解释背景
[编辑]伪造、变造新台币如何处断?
主要内容
[编辑]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适用国币。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影响
[编辑]本判例继续有效,直到1962年12月19日司法院释字第99号解释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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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8月29日
伪造、变造新台币如何处断?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适用国币。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本判例继续有效,直到1962年12月19日司法院释字第99号解释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