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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判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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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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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判例,是司法院以及其行政监督的法院的司法案例。中华民国自1912年至1949年是大陆时期。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之后,中华民国于1949年,国共内战失守大陆予共产党,与其立法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司法判例撤退至台湾,以台北做为最后的国都。

本书注解解释中华民国法律命令的判例。在法律程序,司法见解有时更重要。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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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仅以现代汉语为国语,作为官话。在正式法律需求时,仍应以政府公布之正确文本作准。本书不提供法律咨询。

著作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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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施行的《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在维基教科书所在的美国,法律是政府法令,而且美国版权署依据更早的司法判例法,认为其不可以享有版权。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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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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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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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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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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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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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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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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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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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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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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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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