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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判例註解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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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判例,是司法院以及其行政監督的法院的司法案例。中華民國自1912年至1949年是大陸時期。1945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之後,中華民國於1949年,國共內戰失守大陸予共產黨,與其立法法律、行政命令、以及司法判例撤退至臺灣,以臺北做為最後的國都。

本書註解解釋中華民國法律命令的判例。在法律程序,司法見解有時更重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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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僅以現代漢語爲國語,作爲官話。在正式法律需求時,仍應以政府公布之正確文本作準。本書不提供法律諮詢。

著作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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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施行的《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在維基教科書所在的美國,法律是政府法令,而且美國版權署依據更早的司法判例法,認爲其不可以享有版權。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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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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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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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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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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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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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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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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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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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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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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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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